符合5條件 繼承農地可免課遺產稅(取自中時新聞網)

時間:2024-06-03   訪問量:28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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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區國稅局表示,親屬過世,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,須要符合5條件才能享受免稅優惠。條件包含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;該農地在被繼承者死亡時,就已是農業用地;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;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;並且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,才可以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。

繼承前已變更用途 則不適用

中區國稅局表示,事務上常見的是,民眾在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稅,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,在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,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,向國稅局申請更正。

或者原先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,卻未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,之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情形。中區國稅局表示,因為繼承人取據農業使用是農業機關在被繼承者死亡後核發,國稅局還要查明農業地在被繼承者死亡時仍為農業使用,假使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,甚至是商業使用例如夜市,是繼承人在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,就不符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,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的適用。

移作他用不恢復 將追繳遺產稅

中區國稅局提醒,繼承人申報遺產稅,如果已經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扣除額,並經過國稅局核定,繼承人或受遺贈者5年內應繼續作為農業用地,如果列管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,國稅局會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,若未恢復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。

5年內作為農業使用應該如何計算?台北國稅局表示,如果農業用地繼承之後5年內想要出售,應該要注意管制時間。舉例來說,被繼承人甲君於2018年3月2日死亡,繼承人乙君於2018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,其中1筆土地是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,乙君於2018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,並於2018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。乙君想要於2023年若出售該農地,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(自2018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)之後再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,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。

此外,作農業使用之「非農業用地」土地,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嗎?台北國稅局表示,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,可依《遺產及贈稅法》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。

因故成重劃地 仍享租稅優惠

台北國稅局說明,依據《農業發展條例》第38條規定,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,並作農業使用者,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。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又受限「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」,或「已發布細部計畫,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」,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,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,依同條例規定,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。

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,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,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,也沒有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,因此繼承者申報遺產稅時,應該謹慎注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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